划重点!新《职业教育法》权威解读 2022-07-26 17:33:47 作者:中艺藏 来源:中艺藏 职业教育法 时隔26年首次修订后的新《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共八章六十九条,新增或者由原条文拆分增加了将近三十条,从过去的3400余字,修改增加为10000余字,扩充了两倍多,内容更全面、更完善、更严谨、更科学、更开放、更务实,不乏亮点和“硬核”规定。那么,职业教育法修订后有哪些突破和亮点?对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怎样重要的意义呢? 01 新《职教法》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凝聚着发展职业教育的改革举措和实践经验,是推动实现职业教育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保证职业教育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职业教育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 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职业教育是“二流教育”“次等教育”在法律规定上已不复存在了,而是一种教育类型,不存在层次之别。学生上升通道已经打通,接受职业教育不再是“断头路”,职业教育已经形成了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通道,构建起服务全民终生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中职是职业教育的基础阶段,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 按高质量发展路径稳步推进职教本科教育发展 在思想理念上厘清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的不同定位和发展方向,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职业本科不是专科职业教育的简单延长或翻版,要明确职业本科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定位,优化培养模式,改革评价方式,健全与职业本科教育相适应的办学体制机制。 职教法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地参与职业教育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内在本质和核心特色,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深度参与到职业教育发展中,将有利于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优化校企协同育人,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02 新《职教法》四大亮点 (一)明确建设技能型社会 《职教法》第一条明确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技能型社会”的立法宗旨,全文有26处提到“技术技能”、“技术技能水平”、“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技能培训”、“技能宝贵”、“职业技能”、“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这与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职业教育的要求、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工教育的实践高度一致。 2021年4月,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的重要批示。大会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理念和战略。2021年5月20日,全国职业教育活动周启动仪式在济南举行,同时召开“技能型社会”教育论坛。会议形成共识:建设国家尊重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享有技能的技能型社会,是国家全面提升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要求。2021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弘扬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2021年6月30日,人社部颁布《“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人社部将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技能强国”。2021年11月5日,人社部颁布《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把“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构建技能型社会”写进规划。 (二)明确职业教育是教育类别 《职教法》第二条解释“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概念、内容、特征和范围。 第三条则针对社会上对职业教育的误解,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这是对职业教育的准确定位。 (三)明确职普融通,有效贯通 关于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问题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和制约因素,《职教法》回应了社会关注的问题。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开放、创新、务实的理念,不仅打破了职业教育(技工教育)上升的“天花板”制约,消除了社会对报考职业教育的疑虑和顾虑,而且给职业教育发展留下了很大空间,有助于构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的“立交桥”。 (四)明确职业启蒙教育 很多人选专业、找工作“跟着感觉走”,没有明确的职业规划和目标,究其原因就是缺乏职业认知和体验。中小学是学生认识自我、探索环境的重要阶段。如果将职业启蒙教育提前至这一时期,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劳动价值观,并根据自身兴趣、能力进行职业选择;也有助于职业教育体系向下延伸,为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打下基础。 2021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培养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职教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育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国家把“职业启蒙”从文件规定,到立法规定,充分说明了职业启蒙教育的重要性。 03 新《职教法》八大硬核规定 (一)职业教育的实施原则。第四条规定了职业教育“七个坚持”。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三是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四是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五是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六是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七是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二)职业教育的实施体制。第六条明确“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三)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第八条明确由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从国务院这个层面统筹协调力度更大。《职教法》还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技工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领导职责以及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的职责。 (四)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并明确企业是重要办学主体。 (五)职业教育的证书制度。第十一条明确两点:一是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二是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六)职业教育的组织实施。第三章具体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单位在职业教育开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及实施中的职责任务。 (七)职业教育的治理体制。第三十五条对职业学校的领导体制从法律角度做出了规定,强调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与《高等教育法》和党内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性。 (八)职业教育的考试招生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三个突破点:一是中职与高职有关专业可以贯通培养;二是高职招收学生可以采取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可以破格录取;三是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 04 贯彻新《职教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技工教育 (一)进一步增强技工教育发展的信心 回顾历史,国家对技工教育一直非常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对技工教育做出重要指示批示。1950年12月,毛泽东同志视察哈尔滨车辆厂时赞扬说“工厂办技工学校,培养技术工人是一个好办法”。1951年6月,周恩来总理视察大连铁路工厂时,参观青年技术学校,亦高度赞扬工厂办技校的方法。1953年之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兴起,国家将技工学校建设纳入国家计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技工学校发展,明确由劳动部门主管,依托行业、企业办校,并制定了技工学校暂行办法等规章,鼓励发展技工教育。 党的十八大以后,技工院校办学实力进一步增强,培养水平、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还走上了世界技能舞台,技工教育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不断提升。2019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李克强总理批示“办好技工院校”。《职教法》第一次把“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写进法律(第十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其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作为技工教育人,要以此为动力坚定不移地落实好《职教法》,办好技工教育。 (二)培养工匠精神,打造技工教育软实力 《职教法》第四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内容,其中,工匠精神是核心和灵魂。 “工匠精神”是一种对职业敬畏、对工作执着、对产品和服务追求完美的价值取向,有态度、有爱好、有过程、有追求、有品质,就是敬业守信、精益求精,做人和做事的完美结合。2015年“五一”开始,央视新闻推出了《大国工匠》系列节目,讲述了不同岗位劳动者用自己的灵巧双手,匠心筑梦的故事。如“发动机焊接第一人”高凤林、被同行称为“鼻祖”的中国第一位从事高铁列车转向架“定位臂”研磨的工人宁允展等,他们身上体现的就是精湛的技术、敬业的品质、爱国的情怀、大爱的心胸格局这样的“工匠精神”。 俗话说“积财千万,不如薄技在身”,但这个一技之长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技能,只有“专”与“精”兼备才能称得上“长”。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高级工、中级工培养任务,技师学院是优化技工教育结构和培育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载体,重点培养技师、预备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学生的一技之长是技工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学生求学的核心目的。因此技工教育应在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中把“工匠精神”作为高素质技能人才应有的灵魂内核,去培养去塑造。一是技工院校要把工匠精神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底色和软实力。二是学校办学育人过程同样要养成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环境育人,老师表率,处处潜移默化。三是把产业、行业、企业、职业的文化要求融入人才培养过程,对学生开展专业、专注、精准、创新和个性化培养,培养学生具备未来大国工匠应有的基本素质。四是通过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学徒制、技能大赛等方式不断强化“一技之长”,提升学生技能水平。 (三)趁势而上,做强技工教育优势品牌 随着《职教法》的修订,过去影响技工教育发展的生源问题、学历认证问题、教育层次问题,解决应该只是时间问题。目前技工教育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宣传好《职教法》,最大程度地宣传国家对技工教育支持的政策利好,消除学生和家长的误解,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良好氛围。二是进一步做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年来技工院校发展中探索的“招生即招工、入学即入厂”的办学模式,把理论与实践、技能与就业结合起来,实用有效,需要总结提升,形成范式。三是用好五项办学自主权。《职教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职业学校办学“五项自主权”的规定,满足了技工教育办学的特点,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自主选编专业教材、自主设置安排教学过程、实行弹性学习制度、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这既是极大的信任,也是极大的放权和支持,有了这个“尚方宝剑”,能极大地调动技工院校的活力和创造力。四是用好技能大赛这个平台。目前技能大赛有市级、省级、国家级、世界级比赛,这是技工教育技能人才培养成果的练兵场。技工院校要建设好自己的实训基地,发挥好技能大赛的杠杆撬动作用,既是争取当地政府部门、企业、行业支持的契机,也是激励学生练兵强技的契机。五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著名教育家梅贻琦曾说,“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这个“大师与大楼”的提法,同样值得技工院校学习借鉴,培养高技能人才,需要更多“大国工匠”大师们对学生的熏陶和引领。《职教法》对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的担任和聘任,有了突破性的利好政策规定,我们要借东风,抢占人才高地,引进吸纳更多宝贵的师资,为办好技工教育储备人才。(作者刘静,山东省原莱芜市教育局局长、莱芜技师学院原院长) END 中艺藏职业教育 官网地址: 中艺藏职业教育官网:www.zyc.art 中艺藏文物鉴定官网:www.zhongyicang.com 中旧协文化委官网:www.cawcc.org.cn 中艺藏在线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